制度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郑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育人环境,培养合格而规范,文明且守纪,健康又向上的二中人。
第三条 本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及其认识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以下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也可并处综合素质评定D级、勒令退学处分。
未及警告处分的,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社会影响恶劣,超出学校处理范围的,可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系转送少教所、工读学校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公平民主;教育为主,处理为辅。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
1、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加重处分。
2、假报、假传学校调课、调休通知或其他作息制度,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至少可警告处分。
3、升旗仪式或集会时,有不和适宜的说笑、鼓掌或其他破坏现场气氛的行为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4、已配备教室电脑的班级同学因不遵守电脑操作规定或私自操作,造成电脑损坏的,需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教学构成影响的可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利用各班学习及测试的时间差,为后续班级同学通风报信或利用联网电脑传播、传送考试答案者,一经查实,视作作弊论处,至少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6、利用改变电脑配置或利用网络影响、扰乱其他同学学习者,如利用黑客程序控制别人计算机、改变别人计算机中的内容的,至少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7、在教学楼、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宜静学、静养、静洁的公共场所内踢球、打球、喧哗、追逐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的,经教育后再犯可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校内骑车、乱停乱放车辆,或有其它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如在食堂就餐时,有插队、代买、推挤同学、争夺座位及浪费粮食现象的,经教育后再犯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或损坏公物
1、有乱丢、乱扔、乱吐、乱拿放卫生工具、乱处理教室垃圾等不良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有边走边吃零食的陋习,或在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吃零食,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未改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在教学楼道、教室墙壁、黑板、课桌椅等学校财物上乱涂、乱划、乱张贴者,可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可处警告处分。
4、破坏花草树木,或无正当理由踩踏花坛草坪的,经教育后再犯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 不礼貌待人、不尊敬师长、不尊重值周管理
1、满口脏话、粗话、或骂人,或有猥亵言行的,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加重处分。
2、不尊重师长的教育与帮助,顶撞、羞辱、威吓师长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加重处分。
3、不配合值周管理,不尊重值周管理同学的,即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和检讨。若有蛮不讲理或无理取闹等行为的,可处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逃课、逃夜、离校(家)出走,无故缺交、晚交、不交作业。
1、无故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达5次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10次者,可处警告处分。
2、旷课、逃课,一学期累计有4节以上者,即可予以通报批评;累计达8节以上者,可处警告处分;累计达16节以上者,可处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节以上者,可处记过处分。
3、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10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发给的学历证明上必须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4、有漏宿现象发生,发现一次,即可处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则可记过处分。
5、有离校(家)出走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可记过处分;再次发现则可处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6、多次缺交、晚交、不交作业,经教育帮助不改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口头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试违规或作弊
1、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可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帮助、协助、配合他人作弊或被认定有作弊嫌疑者,不论其行为实施与否,一律视为作弊处理。
3、有逃考,或晚交、不交试卷等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至少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4、多次发生逃考或作弊行为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接受消极文化,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言行举止
1、染发、烫发、佩戴首饰或留、穿与中学生形象不符的发型、服饰的,勒令其限期改正,过期不改正可通报批评。再次发现,可处警告处分。
2、阅读或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片及唱不健康歌曲,除书刊、音像制品全部没收外,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和影响严重者,可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也可并处综合素质评定D级处理。
3、进营业性舞厅、游戏机房、酒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可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4、有吸烟、酗酒行为者,发现一次即可处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可处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处记过处分。
5、有赌博行为者,发现一次即可处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可处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处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打劫、打架斗殴或耍流氓无赖
1、有欺辱、殴打小同学者,至少可处警告处分。
2、有偷窃、诈骗行为或有猥亵、侮辱他人的流氓行为者,至少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3、纠集人打群架者,拉拢校外人参与打架、打劫或带管制刀具者,至少可处记过处分。
4、无论是主动打人,还是被动还手,凡是情节严重的,至少可处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向恶性方向发展的,至少可处严重警告处分;有造成他人伤害的故意者,至少可处记过处分。
5、明知违纪人违纪企图,又为违纪人提供帮助者,与违纪人同等处理。
6、以上条款中所列举的各种行为,恶劣而复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送工读学校或公安局、派出所处理。
第十二条 本校学生在校外违纪,可对照本条例的相关款项追究责任。如在校外有一般的交通违纪(以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为准),可处警告处分;有较严重的交通违纪(或其他安全方面违纪),至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
1、够得上纪律处分的,参照上述条例,酌情处理。
2、虽够不上纪律处分,却是校方反复强调的或正在重点整治的,可视其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虽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但在某位学生身上经常或反复出现,又屡教不改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4、明知违纪事实而不配合调查取证,甚至隐瞒、掩盖事情真相的,可参照相关条例内容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分。
1、认识违纪行为态度不好的;
2、违纪行为的性质及造成影响恶劣的;
3、挑唆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4、败坏、玷污学校声誉的;
5、顶风违纪的;
6、假报、假冒他人姓名、班级或掩盖事实的;
7、数项违纪行为并存的;
8、已有处分在身,尚未撤销的;
9、受处分后有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言行的;
10、在校已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违纪行为本身无故意动机的;
2、认识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3、能主动、及时向学校坦白的;
4、确有悔改认识并积极改过的;
5、对调查其他违纪行为或破案有积极贡献的;
6、行为本身的发起属于心理问题而非思想品质问题的。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条款,除处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可视情况,并处综合素质评定D级。
第十七条 经司法部门判决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接受本校教育已难有成效者,或不愿意接受本校教育者,可考虑给予退学或转学,以利改过。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需定期接受政教处安排的各类教育活动,并定期写出思想认识交政教处。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撤销
第二十条 处分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长及其他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供该生的具体表现、现实影响及相应的处分建议。
2、政教处汇总班级及班主任意见、年级长及任课教师意见、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意见,对照本条例,拿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并负责将学校行政会决定的最终处分方案及时张榜公布。
3、处分决定必须与学生本人家长见面,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4、处分结果须计入学生档案。
5、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政教处或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或申诉,也可向校长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与校产保护有关的违纪行为由总务处会同政教处协调处理,其他违纪行为由政教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后,经教育帮助确有悔改表现,并已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性,达到规定期限,可申请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的最短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一学期,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一学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撤销处分的,须报校长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分撤销程序
1、现由本人向班主任及所在年级提出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 一份。
2、班主任和年级长核准后送有关材料(对该生处分其间的表现认定)交政教处处理。
3、政教处汇总各相关部门的核准意见,出具本部门的意见,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并负责将学校行政会的研究结果及时回复年级长、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4、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全校公布。
5、已撤销的处分,不计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
6、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而且表现良好的,经申请被批准的可以复学,并按世纪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7、处分撤销后,该生表现有明显退步的,可对其恢复处分,也可追加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的违纪行为均须扣相应的品行分,并取消该生在处分执行阶段的一切评优资格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政教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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