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革精神,完善职称政策
(一)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郑州市下放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并赋予我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发文、办证等更多自主权。
自2018年起,郑州市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除原有职能外,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抽取,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和任职文件印发,职称证书办理等事项均由我市人社职改部门负责,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省人社职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 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评会,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
(二)修订完善了职称评价标准
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国家“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的要求,制定了我省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统计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2.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推进人才分类评价的指导思想,制定分类评价标准,我省修订完善了中小学教师、农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监督工程、安全工程、图书资料、高级审计师、律师、公证等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制定卫生系列年限破格评审条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农业系列对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单独设置评价标准,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新型职业农民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直接申报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
3.201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农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监督工程、安全工程、图书资料、高级审计师、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的职称评价标准以及卫生系列年限破格评审条件,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进一步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根据《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18〕209号)规定,从2018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不再进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年度审核,调整为由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及未来2年职称评聘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职称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2018年度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一)履行审核推荐职责,把好申报关
1.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评审数量、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程序、推荐结果五公开。
2. 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在《评审表》相关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上签字。
3. 用人单位要成立职称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评审表》及《评审简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同意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4. 用人单位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进行全面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申报推荐工作要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二)简化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关
1. 郑州市人社职改部门负责我市申报中、高级职称的资格审查,省人社职改部门将进行抽查监督。
在郑州市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郑州市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均可参加我市的职称评审。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市职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自行在市外或厅、局、委(行业、协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私自到市外或厅、局、委(行业、协会)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
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申报、年限破格申报、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经我市人社职改部门初审后,报省人社职改部门资格终审。
2. 资格审查时提交的材料
(1)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申报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相应评委会承办部门,1份由市人社职称部门留存,1份由主管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2)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业务考试成绩等原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中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4年以上的,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均可正常申报。
除卫生系列所有专业、高校、中专、技校教师系列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外(中小学教师系列特殊专业仍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要求执行),其它系列不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
(3)非公单位人员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
(4)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人员提交原公务员身份、军队转业的材料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复印件。
(5)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当地人社职改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市人社职改批准后可参加我市中、高级职称评审。未经批准的,评委会不得接收评审材料。
(三)强化责任,把好申报资格复核和申报材料核查关
1. 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申报资格的复核和评审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核查,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和汇总工作。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该评委会评审范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规范等。对未经市人社职改部门资格审查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属于该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及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2. 评委会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并审核完申报材料后,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资格复核和材料核查、接收情况,参评人员情况汇总表和申报人《评审简表》电子文本,拟抽取专家数和专业(学科)分布情况,拟召开评委会时间、地点等会议准备情况等。报送情况作为评委会评估的重要内容。
3. 评委会承办部门接收的材料
(1)经市人社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 年度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资格审查的材料,各评委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2)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标注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评委会承办部门,1份由呈报单位留存。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3)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各一式2份,1份报相应评委会承办部门存档,1份由呈报单位留存。
(4)《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5)经用人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____年度____系列(专业)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高级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中小学高级教师一式3份)、中级一式25份(、建设工程一式3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评审简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20份。以及以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6)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毕业证丢失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人事档案或学历认证报告。
(7)现任职称(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其中市外或中央驻豫单位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职称证书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评审。
(8)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
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称或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0)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11)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1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到评委会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时间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4. 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5. 评委会承办部门核查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材料原件后,需要退回原件留复印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提供。
(四)加强专家库建设,把好评委关
进一步扩大评委会专家库评委遴选范围,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注重吸纳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对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
各县(市、区)、市直主管单位请于10月底前将推荐的各系列专家候选人信息录入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中的“评委管理”栏,生成电子文本报市人社职改部门。
(邮箱zzzcc2015@163.com)。
(五)提高科学性,把好评审质量关
评委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和《郑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郑人社办〔2017〕273号)进行。评审工作要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导向,突出申报人的实际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我市中、高级职称评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特点,采取专家评审、面试答辩、考评结合等评价方式,全面综合地评价人才,提高人才评价质量,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六)认真细致,把好完善手续关
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即向市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结果信息,以便及时上网公示评审结果;一周内上报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等资料。
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及时退还申报评审材料,确保无遗失、无错发。要认真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将评审未通过原因录入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供申报人自主查询,并积极主动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三、强化服务,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评委会承办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确保12月底前顺利完成评审任务。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真正让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少跑腿”。要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不得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
四、其他有关问题及说明
(一)关于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申报问题
1. 申报范围:我市中职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和成人教研室以及参照中职学校教师评审条件进行职称评审的县(市、区)党校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员。
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撤并或升格为高职院校的,从省政府下发文件起,给予3年(含当年)职称评审过渡期。过渡期内,除学校另有规定外,教师可选择参评中职、技校教师职称或高校教师职称,但一个年度内一人不得同时申报评审(含转评)两个职称。
2. 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进行申报评审,申报条件中的任职年限调整为担任高级讲师职务6年以上。
3. 推荐数量:按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核定推荐数量。
4. 材料报送:经市人社职改部门资格审核后,中职学校材料报送省中职学校教师高评会,技工院校材料报送省技工院校教师高评会,县(市、区)党校材料报送省党校教师高评会。
(二)关于自主评审单位有关问题
1. 评前报备材料:已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单位,报备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年度评审方案、PDF格式的《自主评审实施方案》(含单位评价标准、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办法等)。《自主评审实施方案》应经单位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公示后以正式文件印发,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内容无变化时无需每年重复报备,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备。
拟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以单位正式文件印发的《关于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报告》(纸制和PDF格式)。
2. 委托评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单位,以及自主评审单位中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自主评审单位或相应系列评委会代为评审,评审结果由受委托单位或相应系列评委会以《委托评审结果告知函》的形式通知委托单位,作为单位聘任的依据。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结果告知函可登录“郑州职称网”(www.zzzcw.com)从“资料下载”中下载。
政府部门、受委托单位和相应系列评委会对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下发文件,不颁发职称证书。
3. 资格确认: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市自主评审单位工作,转入单位可按照单位标准和岗位要求自主聘任,也可要求其重新评审或同级转评。自主评审单位应根据《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办法》,按程序报备后实施。
按照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办法》进行确认或评审的结果按程序报备后,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问题
认真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要求,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首位,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将优秀教师推荐出来。条件不具备的偏远乡村中小学校(指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偏远乡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截屏或张贴图片等要随同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凡未经公示的,不得申报。
创新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方式。中小学一级教师申报拟在市教育局、新密市、中牟县、二七区、经开区、郑东新区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核、无纸化评审的试点,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讲课答辩成绩须达到合格(60分)以上,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成绩按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分别排序、分别比较。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提供材料的要求可登录“郑州职称网”(www.zzzcw.com)从“资料下载”中下载。
(四)关于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问题
1.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涉及系列: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
2. 上述人员申报时,应在《评审表》封面、《评审简表》及 电子文本“单位性质”栏分别注明 “农村学校”、“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在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上、评委会承办部门在《评审表》上分别注明“限农村学校聘任”、 “限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聘任”、“限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聘任”字样。
(五)关于注册类考核认定材料报送部门问题
经市人社职改部门资格审核后,注册类考核认定材料报相应评委会。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材料报送省环保工程高评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材料报送省安全工程高评会;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材料报送省技术监督工程高评会;注册会计师申报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材料报送省会计系列高评会;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其他注册类职业资格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高评会。
(六)职称评审相关软件和表格,可登录“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www.hnzc.gov.cn)或“郑州职称网”(www.zzzcw.com)下载。申报人录入个人信息,从“软件下载”栏中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表格从“资料下载”中下载。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七)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职改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67185110 67176876 67176878 6717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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